能源局发布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了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电力中长期交易现阶段主要开展电能量交易,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在优先安排优先发电合同输电容量的前提下,鼓励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利用剩余输电容量直接进行跨区跨省交易。电力用户的基本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峰谷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等按照电压等级和类别按实收取,上述费用均由电网企业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结算。
电力用户准入要求:
1.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安全技术要求,与电网企业签订正式供用电协议(合同);
2.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电力用户暂不参与市场化交易,产品和工艺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电力用户严格执行现有差别电价政策;
3.拥有燃煤自备电厂的用户应当按国家规定承担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
4.具备相应的计量能力或替代技术手段,满足市场计量和结算的要求。
详情如下:
关于征求《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30日。
联 系人:张涛
联系方式:010-66597339
邮 箱:zhangt0917@126.com
附 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