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排放配额分析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 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其中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重复参与相关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的排放配额分配和清缴等活动。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排放配额以及其他产品。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规定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办法规定的产品交易应当在交易系统内进行,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议等交易方式。
排放配额分析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有偿分配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务管理。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进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我部组织起草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两个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1日。《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时间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11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张敏思、王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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